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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后怎样实现债权?

时间2023-11-26 07:02:06入口:最新上传链接:热门分享浏览60

一、债权申报后怎样实现债权?

可以通过破产清算方式实现债权。

二、什么是债权申报?

您好,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是有时间限制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三、债权人少申报债权如何处理?

如果企业申请了破产的话,就需要去申报债权,在规定的时间了向法院申报债权才是合法的。但是有些债权人在处理破产事宜的时候,并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在相应时间里申报债权,反而超时了才知道这个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四、申报债权性质怎么填?

申报债权性质应当填写债权的。类别。

五、债权申报和起诉区别?

债权申报是债权上报,填报,起诉是因纤纠纷向法院起诉。

六、公司清算中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

  按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清算中,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七、债权申报中主债权债务是什么?

债权申报中主债权债务是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

首先是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不作为的请求权。不能申报,但是,因它们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为可以申报的债权。

此处的债务人财产是指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故信托财产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不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不是此处所称的债务人财产;以这些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不得申报。至于请求权所指向的财产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还是特定财产,不影响申报的资格。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申报之列。

八、预重整债权申报啥意思?

债权申报审查作为贯穿预重整与重整程序的基础性工作,在程序衔接方面会展现出其独特的需求,较常规破产程序中的组织方式与技术技巧亦有所区别。更为关键的是,需要明确预重整阶段债权申报审查的工作成果在转入正式重整后能否继续沿用、如何沿用以及其法律效力的界定问题。

(一)预重整与正式重整程序的衔接

预重整作为一种辅助挽救程序,其本身并不具有独立性。破产法语境下的预重整与正式重整,可参照民事诉讼法范畴中的“先行调解”与正式审判程序的关系进行理解。

一方面,预重整作为重整程序的前置程序,其主要目的系为进入正式程序完成预先的准备。另一方面,由于其天然带有“预备前置”的制度属性,因此预重整期间所有的工作成果最终都需要在重整程序中得以落实,其难以独立构成有效的挽救程序。同时,作为灵活连接两种传统拯救方式的协同配套制度,当预重整工作完成时,若未能进入重整程序,则可转向庭外重组之路。[ 王欣新:《以破产法的改革完善应对新冠疫情、提升营商环境》,载《法律适用》2020年第15期。]基于预重整程序的上述特点,本文将以预重整工作完成并顺利转入重整程序为前提,分析此种情形下所涉及的债权申报审查的效力衔接及其操作性问题。

(二)预重整下债权申报审查的衔接

预重整与重整程序的衔接,核心是预重整阶段的工作成果及其法律效力的延伸。《企业破产法》对重整程序中管理人的指定、债权申报与审查、债务人财产状况调查、债权人会议召开及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等主要事项均有明确的规定。预重整作为前置程序,业已涵盖了债务人资产负债情况调查、重整计划协商谈判及表决等主要工作内容,而以上工作成果均需在进入正式重整后,逐一按照《企业破产法》设置的法定程序赋予其法律效力,实现前后程序的平稳衔接。

就债权申报与审查工作而言,预重整阶段,管理人在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将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第六章之规定,确定不少于三十日、不超过三个月的债权申报期限以接受债权申报并开展同步审查,但由于现行法律未对预重整阶段债权申报期限及审查结果的法律效力作出明确规范,故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并转入重整程序后,仍需依法适用《企业破产法》第六章之规定,确定不少于三十日的债权申报期并更新债权审查结果以作为程序转换的过渡。比照看来,在尚未有针对预重整制度的法律颁布前,预重整阶段各类事项多以“参照适用”的方式寻求实施依据;而进入正式程序后,则是“依法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办理。因此,在预重整实践中,应当及时厘清对债权申报审查在程序转换中涉及的效力及衔接问题,并予以回应。

九、债权申报地址填什么地址?

债权申报地址就是公司地址 ,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

债权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原件一份,核对后退还;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均需一式四份。对于债权人提交的复印件,债权人为机构的,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由债权人本人或代理人在复印件上签字。

十、债权申报还能要回房子吗?

分这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一、房屋已建成    房屋已经建成的情况下,破产企业即有对购房人履约的可能,也就是业主有可能能够拿到房子。  

 二、房屋未建成    若企业破产宣告时房屋尚未建成,或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决定不再继续修建未建成的房屋,就会造成破产企业对购房人债务履行事实不能的情况。根据房屋的买受方式不同,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况:按揭贷款买房和对卖方分期付款买房,这两种买房的方式会对房地产企业破产时,房屋的权利归属产生不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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